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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心理契约的本科生导师制研究

2012-08-15胡忠光1曾小红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本科生心理学生

胡忠光1,曾小红2

(1.井冈山大学教育学院,2.井冈山大学图书馆,江西 吉安 343009)

导师制开始实施于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那时的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安排学生的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在学业上取得进步。此外,导师对学生的日常生活也多加关爱,经常了解学生具体的身心状况、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等,关心学生品行方面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指导,以促进学生更好更快地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热点。2000年浙江大学在我国率先实施导师制,2002年北京大学将导师制“元培计划”实验班推广到部分院系。2004年以后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等大学都开始施行本科生导师制。

我校自2008年以来实施本科生导师制,通过几年的实践,我笔者认为要做好本科生的导师制工作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本科生导师的职责,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职责区分开来

我校现在既有辅导员、班主任,还有本科生导师,如果不把三种角色区分开来,很难使各种人员在学生的成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科生导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都是为学生的成长起到一种帮助作用。但是辅导员和班主任主要是在学生的思想品德、班级管理方面发挥作用,本科生导师主要在学生的学业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区别是:班主任主要是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包括学习活动),对全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个别学生的思想问题给予引导和疏通,对学生各方面的表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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