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意义琐论
2012-08-15徐嘉露
天中学刊 2012年3期
徐嘉露
(河南大学 黄河文明可持续发展中心,河南 开封 475001)
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意义琐论
徐嘉露
(河南大学 黄河文明可持续发展中心,河南 开封 475001)
清末民初的两次大规模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涉及地区广泛,参与人员众多,内容丰富,为民俗学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料,为大规模民俗调查积累了经验,为民事立法提供了依据。
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特点;意义
清末时期,内忧外患。为了变法图强,维护法制的统一,从光绪三十三年开始,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此次调查活动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展了四年便草草收场。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为了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由当时的司法部牵头也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这两次民事习惯调查活动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成果之丰富,在中国民事习惯调查史上留下了重要一笔。为拓展民事习惯调查学术研究领域,总结历史经验,本文拟从活动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方面对这两次民事习惯调查活动展开探讨。
一、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活动的特点
(一) 涉及的地区广泛
这两次民事习惯调查涉及全国的大部分地区。据资料显示,清末留存下来的民事习惯调查材料除安徽省散佚外,其他各省均有资料保存下来。由此可见,清末习惯调查涉及地域的广泛性。民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比清末的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涉及的省份要少些,但这次习惯调查活动也覆盖了全国的大部分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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