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本科教学中的运用
2012-08-15李波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李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案例教学法源于19世纪的美国哈佛大学,时至今日,它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较为紧密的新型教学方法,不仅在美国各大法学院校普遍运用,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院校的教学中也随处可见[1]。反观我国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的教学则仍以传统法学理论讲授为主要方式,案例教学尚未提到各个大学的常规教学中去。
具体讲,刑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在教授刑事法学的进程中,教师需要依据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事先选取符合教学要求的真实刑事案例,在讲授刑事法学理论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一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在刑事案例的分析、运用活动中,思考、探索法律的作用与价值,这样做有助于快速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法相比,运用刑事案例教学法能更好实现法学教学的目的。
一、刑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价值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1.教师主动,学生被动
传统教学法的主角是教师,教师采用“填鸭式”的授课方式,它弃法学教育尤其是刑事法学教育的特点于不顾,使学生的学习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刑事案例教学法则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从以机械性的学习方式转变为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思维的学习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实际效果上看,学生课下自觉查阅资料者有之,自己找人展开辩论者有之;学生课堂上发言踊跃积极,并且引经据典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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