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费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2-08-15黄雪娇郭姗姗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黄雪娇,李 倩,郭姗姗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52)
现代社会,公路覆盖面积广、通达程度深,承担着社会经济生活中份额较大的客运量和货运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1]。为了降低拥挤成本,提高社会福利,增加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收费公路应运而生。公路运输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等发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收费公路的法律属性
收费公路是否具备商品属性,在我国理论界存在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公路作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经济要求”[2]。该观点明确了公路的商品属性。也有学者认为,“公路具备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意味着公路具有商品属性;公路是否商品化并非取决于公路之天然,而是由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所决定的”[3]。该学者对公路是否天然具有商品属性提出质疑。还有学者认为,“不收费公路也具有商品属性,但不是现实商品,收费公路则具备成为现实商品的一切要素,属商品公路”[4]。该观点对收费公路与不收费公路在性质上做出了明确区分。
有学者认为,收费公路是准公共物品。如杨云峰、周伟认为,由于收费公路修建过程需要消耗大批资源,花费大量资金,并不是天然的存在且自发地提供给社会成员的,因而它具有非强制性和使用的有偿性的特点[5]。也就是说收费公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它只具有公共物品的部分特征(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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