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研究
2012-08-15韩晓燕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性质
韩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共生关系的一般理论
共生(symbiosis)最初是生物学概念,最早由德国微生物学家Anton de Bary提出,具体指两种不同生物之间因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紧密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共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两种生物个体之间任何形式的共同生活。包括互利共生、偏利共生和寄生。因之,共生既包括有利的联合,也包括有害的联合,共生的个体称为共生体……从广义说,生活在一起的两个种群的联合,不论从单一的耐性和共同享用空间以至各种形式的种间相互作用,直到掠食作用,都是共生关系。”[1]其中,互利共生是指在共生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利于生存的帮助,同时也获得对方的帮助。偏利共生又称共栖,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既无利也无害的现象。寄生则是两种生物在一起生活,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害。生物学的共生理论自提出后就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轰动,随后,其他学科开始在生物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用、借鉴共生理论,并在各自的解释之下建立自己的共生学说。社会学是最早借鉴共生理论的学科之一,在社会学领域,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共生是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任何人都生活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共生系统之中。共生关系不是存在于社会某个方面,而是遍布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区、社群、家庭等所有领域,其表现更是形形色色,千姿百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