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玛利亚人的反思——以一般救助义务为视角
2012-08-15范立荔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范立荔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好撒玛利亚人的反思
——以一般救助义务为视角
范立荔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本文针对没有特殊的培训或救助义务的普通公众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承担救助义务,探讨特别能引起争议的在何种情况下有义务拯救他人于危难。鉴于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无处不在的移动电话,使打电话来寻求专业援助一样简单。然而,我们可以看到现今普遍的观点中,最基本的一种主张是,除规定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义务打电话。我们寻求挑战这一论断并确定是否可以认为一个人应该有义务做一个好撒玛利亚人。
简单救助;一般救助义务;犯罪行为
一、一般救助义务概述
众所周知,在将要救助者和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尚没有统一的救助义务。一个人步行穿过公园看见一个孩子被淹在河里,疯狂地挥舞着寻求帮助,他可以冷漠地坐在岸边向孩子摇手,看他被淹死。这也许受道德上的谴责,但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尝试拯救溺水的孩子。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是不是有一种一般的救助义务,即存在着一项法定义务承担一些积极的行动以协助一个出现需要的人。
在实际中应用这一义务时应该包括什么,有显著的不同意见。一个人应该履行简单的救助经常在关于为什么应该,当她没有做她应该做的事情的时候应该如何评价他,意见不一。一些人说那是因为一个人应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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