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在中国社会“缺失”的原因探析
2012-08-15康玉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康玉娟
沉默权在中国社会“缺失”的原因探析
康玉娟
(兰州工业学院社科系,甘肃兰州730050)
沉默权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诉讼上的合目的性,并且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我国自古以来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沉默权在中国社会“缺失”的原因极为复杂,最主要的有伦理价值的冲突、社会基础的原因及社会观念的原因。
沉默权;个体权利;缺失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对历史和现实反思后所做出的必然抉择。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下,中国法文化传统缺乏“法治”的因子,具有浓厚的封建意识,因此是没有法治的。尽管沉默权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诉讼上的合目的性,并且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我国自古以来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第93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认为沉默权的确立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但是,从法理上看,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受其自由意志支配的时候,才谈得上对这个人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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