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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2012-08-15何彦鸯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信息

何彦鸯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一、《条例》 实施现状

(一)《条例》 概述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国家级信息公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中简称《条例》),温家宝总理4月5日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给予公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八条。第一章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定义、主管机构等做了说明。第二章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部门各自主动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时限等情况。第四章规定了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五章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了特殊规定,责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对其信息公开制定细则。

(二)《条例》 实施中取得的成绩

1.工作任务的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需要有一个负责机构。《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主管机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其中23个设在政府办公厅,6个设在监察部,1个设在信息部,1个设在法制部,其下属的各市、县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也都根据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了日常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主持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总结各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有:(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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