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2012-08-15
中国商论 2012年5期
关键词:企业
在我国,民营经济成分中有99%是中小企业。3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证明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强大支持,民营经济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加大民间投资和改善就业渠道至关重要的力量。社会在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都需要也促使一大批新的经济理论诞生。本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提出政策建议。
1 中小企业的定义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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