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播行为探讨
2012-08-15伍新明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伍新明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保持文化多样性一直是国家文化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正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也是民族国家重要的文化现象。我国某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一直是以身口相传的形式(口传、演示等)加以传承,所进行传承实践活动的人,被称为该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本身的行为方式,也就成为相应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元素组成之一。在当代文化工业生产借助媒介传播成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播形态的背景下,这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具有资源稀缺,市场竞争力较差等特点。有的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呈现文化活化石特点,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面对这样的情形,急需动用国际组织及国家政策资源加于保护,在保持其文化特征的前提下,也借助于当代文化生产工具和媒介,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实践行为与传播活动的有效性联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以下简称《公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在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以下简称《保护法》),以保护、扶持这种传承形式以及所进行传承活动的人。在《保护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就有相应的、较为明确的条文规范与界定。“传承人”的法律地位确立,无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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