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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思考

2012-08-15乔庆梅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4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保险费率费率

乔庆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思考

乔庆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费率水平不合理、差别费率档次少且差别小、浮动费率难浮动且缺乏必要依据等方面。为解决以上问题,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重新厘定费率水平的合理性,细化费率分级,实现以经验风险统计为基础的费率浮动,同时建立完善精细的工伤风险统计系统。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改革

费率机制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之一,其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1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工伤保险费率水平不合理

我国当前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整体偏低,并没有真实反映职业风险程度。在一些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而在另外的统筹地区却出现了赤字。在一些重工业基地和能源供应基地,工伤事故多发且历史包袱沉重,工伤保险1%的整体缴费率并不能满足基金赔付的需要。加之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导致的地区之间的互济功能差,工伤保险职业风险分散能力不足。

1.2 差别费率档次少且差别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这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即将行业风险进行分级,根据各行业的风险水平征收分级费率。费率分级的目的是让风险高的企业承担更高的工伤成本,促使安全状况差、工伤多发的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但从实践来看,当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仅划分为三个档次,即工资总额的0.5%左右(风险较小行业)、1%左右(中等风险行业)和2%左右(风险较大行业)。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简单划分为风险较低、中等风险、较高风险三个风险等级并机械地厘定其费率,既不能准确反映各行业职业风险状况,又难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与平衡。同时,对于具有不同职业风险的各行业企业也难以保证必要的公平——高风险的企业和低风险的企业并未真正承担与自身职业风险状况相符的工伤保险供款责任。

1.3 浮动费率难浮动且缺乏必要依据

差别费率体现了不同行业风险状况的差异,浮动费率则通过对不同风险单位征收的保险费率的变化,形成对企业实施工伤预防、改善职业安全的激励——企业安全状况好、工伤事故发生率低,可以缴纳较低的保费;安全状况差、发生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则需要缴纳较高的工伤保险费。之所以要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一方面是体现公平,另一方面是要实现对企业职业风险管理的激励。但是,由于劳动者从事行业多种多样,不同的就业者面临的风险千差万别,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工作方式、工作条件和环境都会成为职业风险的影响因素,即便是同一行业同一企业的劳动者,其面临的职业风险也不尽相同。因此,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调整需要更加精细的统计和观察,需要使用大数法则来衡量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整体风险。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也不成熟,费率浮动幅度和浮动时机缺乏客观的标准,难以实现真正有效的浮动,也难以对企业实施工伤预防形成激励。

2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思考

职业风险的多样化和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发展,要求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利用费率差异体现转嫁不同职业风险成本的不同,最终利用差别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当前,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2.1 重新厘定费率水平的合理性

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费率整体水平的合理性。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水平不合理,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中的整体风险水平,也难以满足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发展需要。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之所以出现高伤亡、低费率条件下的大量结余,主要原因在于:(1)许多当前对工伤保险需求最紧迫的高风险行业劳动者仍被排除在制度之外;(2)对当前所有的职业伤害受害者,并没有实现应保尽保——许多突发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并未从工伤保险得到赔偿,职业病的某些特征(如潜伏期长等)使数量庞大的职业病患者和潜在职业病患者还没有形成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现实赔付威胁;(3)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还主要用于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尚未成为基金的主要支出科目。随着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高风险职业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之内以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支出的增加,如果不对工伤保险费率做全面科学的调整,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必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应抓住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调整完善的有利契机,重新衡量、厘定费率水平,结合我国职业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我国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水平。

2.2 细化费率分级

差别费率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制度采用的费率厘定方式。世界上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较为成功的国家,无不具有详细完善的费率分级制度,其工伤保险费率分类达数百种,且差别明显。如,日本的劳动灾害保险,风险较低的渔业费率不足2.5%,风险较高的运输业费率则高达工资总额的16%。美国将所有行业企业划分为约600类,各州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风险水平高低实行行业分类费率。如威斯康星州,工伤保险费率被划分为500多个水平不等的档次,职业风险较小的销售行业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24%,而金属结构、油漆、钢铁框架安装以及运动员,费率则高达工资总额的50%。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分类也多达520个。会计、数据处理等职业风险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仅为工资总额的0.31%,而肉制品加工、剪羊毛等行业则高达11.79%。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将企业职业风险分为572类,根据各企业的事故发生率、生产工艺流程、现有安全措施、劳动者个人状况等多种因素分别厘定工伤保险费率。上述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显著的分类差别和对工伤事故较高的敏感性,在激励雇主实行劳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仅单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机械划分企业职业风险的做法,已经无法准确反映职业风险的真实水平。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生产发展和职业风险变化的实际情况,细化工伤风险分类、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级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迫切需要。

2.3 实现以经验风险统计为基础的费率浮动

浮动费率作为实现差别费率的一种技术方式,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日本劳动灾害保险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即便同一行业,各企业的保险费率也不同,不同情况的企业劳动灾害保险费率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最高达45%,行业相同但风险状况不同的企业劳动灾害保险费率会相差甚远。德国同业工会作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可以进入到任何企业对其职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企业安全状况和工伤事故的经验统计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我国工伤事故高发的症结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中的不作为。要激发企业在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中的积极性,必须有经济杠杆的激励和约束,对于工伤保险而言,这一杠杆就是通过费率的浮动实现。因此,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应在细化风险分类和风险级别的基础上加大费率浮动幅度,必要时还应对恶性职业伤害事故和职业安全形势恶化的企业加征惩罚性保费,提高企业风险成本,促使企业加强职业安全管理。

当然,无论是完善风险分类和费率分级,还是增强费率浮动及敏感性,以及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水平的重新核定,都需要在积累多年风险概率和数据经验的基础上实施科学的工伤保险精算。在没有完善的信息统计和职业伤害报告的条件下,任何费率水平的制定都具有盲目性。对工伤事故类别、原因、事故损害结果及受害者状况从质和量两方面的统计是工伤保险费率厘定科学化的依据。因此,完善我国工伤费率机制的重要工作之一还在于尽快建立严格的伤亡统计制度,对职业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和统计,以便为工伤保险费率精算提供最原始、最基本的依据。

[1]吴甲春.对工伤保险费率合理性的探讨[J].现代职业安全.2004(6),18.

[2]周慧文.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可持续性分析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8(2):190.

[3]乔庆梅.中国职业风险与工伤保障——演变与转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Considerations on Perfecting Workers’ Compensation Premium Rates

Qingmei Qiao(School of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At presen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workers’ compensation premium rates are mainly the general insurance rates being unreasonable, risk classification being extensive and having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the fl exible premium rates having dif fi culties in implementation and lacking of necessary basis. To solve such problems, speci fi c premium rate based on the realities in China should be reestablished referencing to foreign countries, making the classi fi cation of rates more elaborate and adjusting the rates according to the risk experience. At the same time, a set of ef fi cient statistic system on occupational risk should be built.

workers’ compensation, premium rates, reform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2)4-60-3

10.369/j.issn.1674-3830.2012.4.17

2012-2-29

乔庆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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