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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2012-08-15项嘉佳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国家

项嘉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1971年,第26届联大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与此同时,决定将台湾当局驱逐出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近四十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国际地位的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开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否认台湾的独立主权。然而,近年来,台湾当局积极谋求其参与各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机遇,从而为台湾拓展一定的国际生存空间,甚至企图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宣传“一中一台”的分裂目的。

不可否认,伴随着台湾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间各项合作的不断推进,台湾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重新凸现,尤其是面对台湾当局申请加入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和状态。因此,本文将从台湾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以及台湾当局的参与目的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台湾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主体的资格认定

(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理论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以独立、自主的身份,而无须经过授权即可对外参与相应的国际活动,例如缔结国际条约、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建立外交关系、进行国际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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