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感与罗尔斯的秩序社会
2012-08-15张永芝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张永芝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建设组织良好、公平公正的社会是罗尔斯努力解决的方向。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证的原初状态下的两个正义原则,倘若人人遵守,便可以建设组织良好的社会。进一步,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形成后,人们还会获得一种正义感,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可见,正义感也是罗尔斯对秩序社会的一个理解维度。“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他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就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因此,在罗尔斯看来,组织良好的社会和人们内心的正义感不可分隔。当制度公正时,社会始终能保证一种良好的秩序时,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才会感觉到有维护正义的感觉,从而也才能保证社会的秩序良好。
一、正义感的形成
正义感严格来说属于个人行为,是个人的内心自省和道德情操,在罗尔斯这里则被规定为“自然义务”,这类义务并非起源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但是却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他认为这种个人行为的最终理想是成为社会的普遍感觉,从而支撑社会的良好发展。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义不仅是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调节作用,也在于正义对生活于这个制度下人的影响和支配,这就是社会中人们正义感的形成问题。
(一)正义感的历史形成。正义感的获得并不是人生而具有的,而是在社会中后天习得的,是一个历史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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