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与借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改革进路
2012-08-15刘慧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刘慧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吸收与借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改革进路
刘慧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自2003年国务院通过《法律援助条例》之后,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已经跃然纸上,至此我国在立法上较为明确地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与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内容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相去甚远。其中,立法层面存在诸多纰漏,如指定辩护适用范围过窄等。鉴于此,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极为必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对原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内容作了改动,这昭示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这个问题上,美国较为成熟的经验以及修改后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美国;辩护;立法改革
一、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发展动态简介
(一)历史沿革
辩护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美国,辩护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是被告人享有的宪法权利。如,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另外,再加上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上述的辩护权亦覆盖整个联邦和所有州。任何被告人,不管经济状况如何,都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为穷人提供服务是一种传统,与法律职业本身一样古老,但是这个国家的有组织的法律援助可追溯到1876年纽约法律援助团体成立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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