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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衔接,创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2012-08-15白芳宋百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法院

白芳 宋百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裁审衔接,创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白芳 宋百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在新时期,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劳资矛盾尖锐化,现有解决劳动争议的裁审模式衔接不畅,使仲裁与诉讼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削弱了其权威和公信力。本文从现行裁审模式存在的问题谈起,剖析了裁审衔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具体运行模式,大胆提出助推裁审衔接制度实施的几点建议。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运行模式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同时,将“劳动争议”列为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的六个社会矛盾之首。可见,在我们大踏步迈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劳资冲突尖锐化的难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让仲裁与诉讼两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迫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2011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均确定了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联动机制。部分地区借此契机,大胆探索和推行化解劳动争议的新机制——裁审衔接制度,意图通过此项制度的推行,争取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现行劳动争议裁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弱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特定劳动争议事项裁决为终局裁决外,对其它事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这样,劳动争议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重新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的效力就显得异常苍白。

其次,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法律依据不同。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机构由于其同时具有准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性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除依照法律、法规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国际惯例、企业规章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仅作为裁判的参考。因此,可能会出现相同的证据认同,而裁决和判决却因依据不同大相径庭的情况。如对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表、工资账册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依相关规定支持劳动者请求的一半,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计算数额远超出仲裁裁决的数额。因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适法不一、宽严有异,导致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增大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压力,更会在不知不觉中虚化劳动仲裁程序,打击劳动仲裁机构的信心和责任心。

再次,劳动争议仲裁员数量偏少且专业素养不强。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劳动争议数量的攀升。较之庞大的案件数,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的数量则明显较少,门槛准入低,且流动性大,无法对其形成较为完善的考核机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客观上导致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

造成现行裁审模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原因许多,重要的一点就是裁与审在局部环节的对接上存在空白之处。想要扭转裁审衔接不畅这一局面,仲裁机构与法院双方都必须做出努力,优化工作方式,形成工作合力,最大程度地发挥出裁审模式应有的作用。

二、裁审衔接制度的可行性及具体运行模式

(一)裁审衔接制度的引入及成效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等等。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为裁审衔接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制度支撑。

2011年8月底,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双方认为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提高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协作性,做到尺度统一、配合密切,不仅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争议,也有利于树立仲裁与诉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畅通仲裁和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仲裁机构就能更好地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自此,“裁审衔接”工作正式启动。

个别地区实施裁审衔接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亦证明,劳动争议裁审模式的合理衔接,取得了极佳的社会效果。有专业人士评价“裁审衔接是仲裁专业性和法院权威性的完美结合”。裁审衔接不但有效整合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减少了仲裁裁决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使得仲裁机构和法院通过对疑难案件的深入研究,加强了对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裁判尺度的掌握,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与此同时,案件裁审结果的一致性,还保证了裁审的质量,使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不断提高,避免了恶诉、滥诉等非正常行为发生,维护了公平正义。

(二)裁审衔接制度的具体运行模式

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法院定期派法官进驻巡回法庭办公,接受当事人咨询,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不服仲裁裁决的,巡回法庭可以立即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诉前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且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即时立案。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的设立,将使裁审零距离衔接,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平息纷争,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提高裁审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明确裁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商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措施,并就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如何统一裁审标准、提高裁审结果的一致率等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仲裁机构和法院遵照执行,为双方合力平息劳动争议,提高工作水平打好基础。

建立裁审开庭互听及相互建议制度。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定期、不定期分别邀请对方参与案件的开庭旁听,并就庭审情况相互交流意见,共同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可就裁、审过程中有关程序、实体、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劳动争议案件司法领域的权威与形象。

建立日常信息交流制度。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的信息沟通。包括对本单位案件结收情况统计,案件裁判的动态信息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及时抄送,典型案例、培训、讲座等信息共享等。日常信息沟通中形成的一些具有代表性和需要进一步统一裁审标准的新问题,将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建立案件信息互通制度。仲裁机构在受理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后,应主动与法院加强沟通,咨询人民法院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提前介入调解、诉前财产保全等预防工作,做到集思广益,对案件集体分析,确保重点案件办理正确合理。法院受理不服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后,立即启动裁审信息互通机制,向仲裁机构通报案件基本信息;仲裁机构相应地将同案件仲裁信息及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向法院通报。法院应在确保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仲裁程序的特殊性、灵活性和不完全司法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量缩小裁、审结果的差异。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及时向仲裁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同时,对法院裁决与原仲裁裁决存在重大差别的案件,法院应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定期联席会议讨论,最大程度地统一裁审执法尺度。

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实现了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功能互补,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处理争议案件,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三、助推裁审衔接制度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肯定裁审衔接机制的正当性

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商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制定详尽的裁审衔接机制实施细则和标准,使裁审衔接机制从理论落实到实践操作的各个环节,具有实践操作性,从而从根本上提升这一机制的社会认同度,消除社会各界对这一机制的误解与质疑,为裁审对接机制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现裁审过程的网络衔接

建议把审判网络覆盖至劳动巡回法庭,让仲裁机构的内部网络与保密性要求极高的审判网络通过劳动巡回法庭有条件地衔接起来,方便两机构的资料和信息共享。

(三)推行裁审两机关人员角色互换机制

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选派人员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庭长助理一职学习锻炼;在法院选派青年法官、法官助理到劳动仲裁机构担任劳动仲裁员一职学习锻炼,让两个机关的相关人员切身体会裁审衔接的实践差距,在角色互换的过程中不断提出问题,找出解决方案;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固化模式,为裁审衔接的实践操作献计献策。

(四)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巡回法庭长效运行

建议法院向政府申请专项工作经费,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或返聘退休法官,固定在劳动巡回法庭工作,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相应地予以奖励,以提升大家的积极性,确保这一机制的长效运行不受干预。

(五)业务知识培训与资格准入齐抓,提升裁审队伍专业素养

建议裁审两机关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订业务知识培训方案。可通过采取自主学习、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对法官及仲裁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办案技巧。严格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拓宽兼职仲裁员渠道,从而实现劳动争议裁审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程序的合理衔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快速审理模式,有利于大幅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应大力践行这一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责编:赵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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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白芳(1980-),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宋百成(1958-),男,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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