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人之尊严的价值诉求

2012-08-15肖红旗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正义秩序

肖红旗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成县 742500)

试论人之尊严的价值诉求

肖红旗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成县 742500)

尊严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正义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人之尊严的内蕴所在。保障人之尊严,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人以安全感;物资充足,精神饱满,人们生活就幸福。

尊严;价值诉求;秩序;幸福

人的尊严既是在标识人之为人应有的价值——这种价值是不容亵渎、蔑视、侮辱和侵害的;又是诉求于社会公共生活的正义与平等——能够维护人们尊严的底线,也就是社会能提供平等正义的秩序保障。马克思说:“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由此可见,尊严是维系社会和谐的粘合剂,人有尊严才能幸福,也是文明社会的标杆。

一、正义、平等是尊严的内蕴

人的尊严与人的品性、行为节操相关,这是社交的基本;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社会关系构成了尊严得以体现的社会的基础和基本因素。正义、平等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社会人应有的品性与行为节操,更是人的尊严的内蕴。

(一)正义的规定性

正义就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约定。人的尊严并非生而就实际享有,而是以社会成员资格被社会所界定。尊严不仅存在于个体中——自我价值得以实现,而且隶属于集体并通过集体存在和维护。事实上,每个人的社会关系异常丰富而复杂,但正义通过它的规定性为社会关系提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确定每个人的尊严。如果整个社会存在你欺骗我,我伤害你,导致彼此提防,那么尊严何以能存在呢?在古希腊时期,仍然可以探寻到尊严的踪迹。例如,苏格拉底认为人应该尊重自然之善和社会秩序,人的尊严应该是服从善德与良序的尊严。

正义规定性的作用在于引导人向善,也就是道德要求,包括对己的要求和对他人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而言之就是说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和要求。如果每个人具有正义感,尊重他人,平等待人,那么每个人都会活得有尊严。

(二)平等的正义

从正义的客观性来界定人的尊严,就要求维护形式的平等。即一个社会中人,每个人都可以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每个人都有机会担任公职。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现代民主社会正是如此。几乎每个民族国家的宪法都宣称不能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和智力状况等等的不同而差别对待。由此可见,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如果得不到法律上的平等,那么精神就会受到挫折。但也会产生一种力量,促使他们推进社会法律制度朝平等方向发展。

二、秩序是人之尊严的保障

社会中的人,不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如果时刻都担心死于非命或祸从天降;或者时刻都在为衣食住行忧心,尊严何有?为了避免使人们生活恐惧,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保障,人之尊严的外在表现就是秩序。“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同时也是最复杂的和最具内涵的,就是生命。对于人的存在来说,生命是本质性的:它是一种在非危机状态时不能被终止的行动。”生命是个体的人得以存在的第一前提,一个人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一切就成为了虚无,因此,安全第一,安全是实现正义平等价值的一个因素。安全有利于人们享受诸如生命、平等状况的稳定并予以维持。“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生命现象本身是极为复杂的,不仅有自然生命,而且还有精神生命。一个有序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创造安全稳定的秩序,即“正义的社会秩序”。有序的社会不仅仅是保障物质体生命,还要支撑精神生命,这样社会中的人才是活生生的人,有尊严的人。

正义的社会秩序需要一个政治实体,这个政治实体中有一套健全的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制度,以保证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因此社会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政治法律制度。趋利避害是人的一个特征,社会公平公正,人民群众富裕、健康、安全,不仅是百姓所愿也是社会期望。但不是每个人都会遵纪守法,总有那么一些人希望不劳而获,期望一夜暴富,于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方式获取财富,这就导致那些勤劳致富、遵纪守法的人的叛逆。既然有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取财物,为什么我勤劳的、辛苦的工作反而获得少额的财富,这样的不平等必然会使秩序混乱不堪或者进入无政府状态,这种社会模式会给人们生活和生产带来灾难。这不是人们所愿,于是人们追求一种社会秩序,这就得依靠正义的法律制度了,它要维护以正常方式获取财富的人的权益避免他们的精神受害,同时也要打击和惩处那些以不正常方式获取财富权益的人,不仅是肉体的惩罚,还需要物质的惩罚,更需要在精神上让他们受教育受惩罚;这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秩序的要求,即给予相同情形以同等对待,这是正义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当然更需要在立法标准方面同样如此,在执法领域则更要贯彻,执法者需要公正待人,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有序社会中的人不论是为官还是为民都有尊严,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如果为官者贪污腐败、执法犯法、巧取豪夺,为民者抵制破坏法律、胡作非为或恶意抢夺,那么这种秩序就无以为继,人民也将陷于危机状态。正义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不是惩罚镇压,而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供规范性的、制度性的、道德性的标尺,进而使社会和谐和平。然而希望人人有良知是不切实际的,同样,再怎么完善的制度也有漏洞,这就需要一些措施予以救济。在正义制度之中需要设置救济手段,并及时救济,使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恢复到未受损害前的状态,或无法恢复时通过其他的途径弥补使和未受损害状态相同或相似;否则,就有损于人之尊严。

权利是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蕴,只有人民有权利,广泛的参与政治生活,才能维护尊严;也使得正义的社会秩序得以运行和维护。秩序使一定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以固定,并使人们安居乐业。秩序的价值在于人的安全和尊严,但这不是终点,幸福才是秩序的归宿。

三、人的尊严寓于幸福之中

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无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还是法律的活动——均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一个人有没有尊严,就看他是否幸福。“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抚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到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中予以实现。”

(一)物质充足是幸福的基本标准

人们首先需要解决吃的问题,才能维系生命的正常新陈代谢,才能延续后代。如果人处于贫穷、困厄之状态,衣不遮体,食不果腹,本身也就无所谓有尊严,反而是尊严的异化。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对人的尊严要求提出新的任务。当前社会应该保护弱者的权益,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帮助我国公民脱贫致富。

其次是住房问题。要让百姓有房住,有好房住,“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人是没有幸福感的。笔者认为,先富的人可以住豪宅,后富起来的人可以住宽敞的房子,但不能让绝大多数普通人成为蚁族。这是人们认为正义社会秩序应满足的人们的基本需求。

第三是教育就业问题。要让孩子们有学可上,上好学,不仅是九年义务教育,而且应该高中、大学都能上,不能让学杂费阻碍人们受教育的权利,尤其不能让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受损,更不能让他们的人身权益受损害。再如幼儿教育,目前只有城里人才有资格享受,大多数农村幼儿无门可进;即便是城里人也要排队进园,因此,大多数的家长能不焦虑吗?教育要公平,不能出现城乡不一,不能出现学校的条件、环境、设备、设施、师资差距悬殊的状况。

共同富裕的目的是使人们有尊严而生活幸福。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很多家庭花了十几年积蓄甚至举债供出的大学生却无业可就,反而造就大批大学生“蚁族”,这实在有损人之基本尊严,又何谈幸福呢?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人参加各种各样的政府组织的正规考试,成绩理想,却因为没有后台关系而失之交臂,而很多官富权贵的子弟考试成绩并不理想甚至不需要考试就堂而皇之地得到优越的职位,这不但增加了社会不平等感,而且让大多数普通人被歧视,百姓能幸福吗?

因此在正义的社会中,应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更应该限制强权,维护社会正义公平之秩序。同时建立专门机关制约监督特权,使救济制度畅通。当个人合法权益受损,能通过相应的渠道得以恢复或者使损害降到最低。

第四是看病养老的问题。社会成员不论地位、背景、财富如何,都应该从公立医院和医生那里享受到相同的服务方式。让人们看得起病,放心地看病,有尊严地看病。所有社会成员都不会因贫穷而受到歧视。国家和社会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体系,也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让全民都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正如古语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那么幸福可期!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们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着力推进建设和谐社会。

国家和社会不仅要让人们拥有比较充裕的物质财富,同时也需要满足人们精神的需求。解决了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并不是人的尊严的终极,而应是给人一个独立、自由的精神空间,这样才能更使人有尊严意识,社会的精神财富也才能进一步丰富。

(二)精神饱满是幸福的最终标准

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当他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以后,自然会有一个精神上的需要。幸福就是人们的渴求在被得到满足或部分被得到满足时的感觉,欲望得到满足时的状态持续时间较长并对生活的满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乐趣而自然而然地希望得到持续久远的愉快心情,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能自由表达他的意识,自由行使他应有的权利,并得到社会的尊重。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能自由行使,那么尊严能得到保障,则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就精神充实。

国家和社会不仅应让个人幸福而且应让全民幸福,这是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所在。正如墨子所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若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全民兼爱则全民幸福,个人能不幸福吗?幸福藏之于民,财富藏之于民,国家和社会就安宁和谐。

幸福是一种社会状态,也是一种社会感受,更是一种社会评价。只有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人们的幸福才能日益增强,和谐的、幸福的社会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才能达到。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天舒.浅析和谐社会视野中人的尊严[J].法治与社会,2011(2).

[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哲学人类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齐延平.论作为法制价值基础的“人的尊严”[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1).

(责编:李园)

B82

A

1008-8431(2012)03-0052-03

2012-04-10

肖红旗(1982-),男,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猜你喜欢

社会秩序正义秩序
启蒙与再启蒙:塑造社会秩序的实践理性思维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滇西南边民通婚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以普洱市为例
秩序与自由
孤独与秩序
刑法中意志自由论之提倡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遏制违约频发 重建药采秩序
乱也是一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