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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级治理中保障工具缺失与司法救济

2012-08-15李全胜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

李全胜

(中共汝州市委,河南 汝州 467500)

一、基于村级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分析

治理结构是指拥有公共权力、参与治理过程的各种政党、政府、自治组织等之间的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结构状况。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原来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解体,中国政治和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格局。[1]这种现存的村级治理结构是较为复杂的。治理强调村民自治组织、党政系统、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管理方式对村级事务的共同参与。当前中国村级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三个体制内主体,村级党组织(支部、总支、党委,下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从中国当前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些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一)乡镇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中国的制度安排来看,乡镇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镇政府则是基层行政机关,乡镇政府产生于乡镇人大,并对乡镇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乡镇政府的权力来源除了上级政府的授权以外,主要来源于乡镇人大。而乡镇党委,是党设在乡镇的农村党组织,是乡镇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即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中发[1996]第22号)明确指出:乡镇党委对乡镇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不得包办乡镇政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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