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2012-07-30唐毅泓柴雪珍汪子晴冯厚雨张栢源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唐毅泓 ,柴雪珍 ,汪子晴 ,冯厚雨 ,张栢源
1.2.3.4.5.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一、引言
尽管近年来我国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在不断完善,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案件仍层出不穷,无一不暴露出银行内控机制、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薄弱。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商业银行自身也都首先将目光集中到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上。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相关实施依据来看,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大多过于模块化与形式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存在着较高的投资风险。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颁布。其中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较为具体有:2000年证监会颁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简称“三性”)做出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性”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该报告随年报一并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事务所指出“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予以说明,监事会就董事会所作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2003年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保留了第7号规则中有关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具体披露责任归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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