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外包模式下第三方信用评价职责界定——基于工程项目承包商融资视角的研究
2012-07-16夏立明宗恒恒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9期
夏立明,张 龙,宗恒恒
(天津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
一、引 言
2012年2月,王岐山在河南省考察金融工作的会议上指出,防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同时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一重要讲话为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实施中探寻新渠道以降低自身风险提出了迫切要求。
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金融服务外包要求的提出,为商业银行落实融资业务服务外包以实现风险规避与高效监管指出了建设性意见。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垫资承包给予肯定的形势下,承包商资金实力的高要求导致其积极追求融资目的的实现,这又对商业银行自我履行融资服务提出了挑战。而从现实背景来看,一方面,承包商自身存在的规模较小、融资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弱等[1],共同导致了其逃废现象的严重性[2],这对商业银行基于项目进程的承包商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提出了高要求,然而现实中银行监管工作的精力不足且成本过高等缺陷却又无法满足此种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传统授信活动存在信息不对称、过度依赖担保品和缺乏对授信资金有效控管等局限,使其放贷过程信用风险加剧,不利于融资目的的实现[3]。这两者的共同作用,造成了时下承包商项目融资的困难局面。因此,从服务商业银行的视角考虑,要建立起银行与承包商之间的正常信贷关系,最大限度地规避信贷风险,探求选择一个中间方来落实对承包商融资的信用评价自然成为一种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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