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2-07-13邵长青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30期
邵长青
摘要:行政合同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行政诉讼法》应当增设关于行政合同诉讼的规定。从行政合同的性质、立法的基本思路、受案范围的划定、司法审查的内容以及诉讼结构的变革等方面展开论证,以期促进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诉讼范围;司法审查;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43-05
自20世纪90年代起,围绕是否存在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是否需要通过单独立法对行政合同进行规制等问题,在民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以及行政法学界内部产生了持久的学术争论,也达成了若干基本共识。同时,伴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合同在中国实践中已多有运用,法院对行政合同也展开了初步的司法审查探索,并累积了有益经验。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对于是否需要在该法中对行政合同的作出规定,以及如何进行规定等问题,成为一个重要且迫切的课题。本文在总结近年来学界研究成果与实务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需要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并从纳入《行政诉讼法》调整的理由、立法的基本思路、受案范围的划定、司法审查的内容以及诉讼结构的变革等方面展开论证,以期能够为即将展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贡献智识、提供方案。
一、纳入《行政诉讼法》调整的理由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对行政合同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从行政合同的性质、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审查的实践方面来看,需要将行政合同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之中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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