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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丞相

2012-07-13甄鹏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甄 鹏

(山东大学 学术研究部,山东 济南250012)

魏晋南北朝时期,宰相制度最为复杂。丞相是一种官职,而宰相是一种制度。拙作《论秦汉时期的宰相》给出了宰相的定义:“宰相就是在国家最高决策层中参议政事、起百官领袖作用的人。”[1]95左右丞相、大丞相、相国,系由丞相衍生而出,本文中有时统称为丞相。

以往研究魏晋南北朝宰辅制度时,多只强调八公(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而忽略了丞相,如祝总斌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2]。而实际上,丞相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官职,对理解当时的宰相制度有着突出的意义。而魏晋南北朝时的丞相,与秦汉时期一脉相承,应该综合考虑。

一、丞相制度的分类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丞相制度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总的来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丞相作为独相。秦和西汉前期,“丞相独兼三公之事”[3](卷83,朱博传),为独相,御史大夫只能算作副宰相。这里的独相,是指丞相这类官职是唯一的宰相,比如有时左、右二丞相同时设立,并非说宰相只有一人。

第二类,丞相作为集体宰相之一,与“二大”(大司马、大将军)共存,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汉武帝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丞相废除,改称大司徒。这其中的绝大多数时间,丞相仍为宰相,但地位受到了大司马的有力挑战[1]96。

第三类,丞相作为集体宰相之一,与包括三公在内的其它“公”共存。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至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约四年时间,丞相、大司马、大司空成为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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