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声誉激励机制的效应研究
2012-07-12陈卫东高建勇
统计与决策 2012年7期
曹 潇,陈卫东,高建勇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122)
0 引言
契约理论关于声誉的研究表明,有效的外部惩罚机制是声誉形成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证监会的强干预模式决定了证券监管是交易所声誉形成的重要外部约束力量,证监会不仅对市场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而且还对交易所的违规审核行为进行惩戒,采用上市资源分配的隐性激励方式,以协调交易所的经营与自律监管。现有文献对证监会分配交易所上市资源的激励机制多采取批判态度[1-2],尚未从实证层面予以分析。因此,本文将提出新整计量模型,从实证层面检验了我国证券交易所声誉激励机制的激励效应,旨在明确我国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激励协调改革的基本方向。
1 研究假设
证监会控制着上市资源的分配权,由此形成对交易所声誉的隐性激励协调机制,这使得对交易所声誉机制的激励效应的实证检验非常困难。因为隐性契约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有形存在。因此,本文的分析思路是:首先,如果上述隐性声誉激励是有效的,现实中会出现怎样的经济后果;其次,这些经济后果能否获得经验证据的支持;最后,用经济后果是否得到经验支持,来推断隐性声誉激励效应的强弱。
如果隐性声誉激励机制是有效的,证监会在分配上市资源时,会考虑各交易所上市企业违规事件发生的频率及其严重程度,以增减该交易所上市资源的方式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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