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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调整后主要差异的相关思考*

2012-07-07于弘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标准改革

于 弘

(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300)

一、新个税法调整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一税种主要是对外籍人员征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迅速增加,收入差距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城乡个体经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迅速崛起,各类从业人员的收入也在急剧膨胀,进入21世纪以后,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如现行税制模式落后、边际税率偏高、起征点过低、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较短、征收范围偏窄、征收管理手段落后、公平负担不明显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上述情况和问题,我国分别于1994年、1999年、2005年和2011年先后四次对个税制度进行改革。2011年的改革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与优化,使绝大部分工薪所得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等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所得税率级距下浮优惠的同时又明显地减轻了税负。截至2010年,我国每年个税收入已增加到4 837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61%[1];2011年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达5 347.49亿元,纳税人数从8 400万人减少至2 400万人,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也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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