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养老金支付的责任研究*
2012-07-07楚廷勇刘儒婷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楚廷勇,刘儒婷
(1.东北财经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政府对养老金的支付有着不可推卸和毋庸置疑的责任,这既包括国家财政供款责任,又包括制度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应该供款维持养老金的支付,同时也应该通过有效和可持续的制度政策保证养老金的收支平衡。根据世界银行《老龄危机研究报告》对各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公共养老计划200个,私营养老计划9个;支付国家年金的计划有181个,其中有19个计划通过个人储蓄筹集养老金。英国和瑞典等欧洲国家的政府承担国民全部的养老保险责任,而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承担制度责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传统福利国家深感财政压力,纷纷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减少政府对养老金的支出。
一、政府对养老金支付的财政责任
1.财政支付
财政支付分为事前支付和事后拨款。事前支付是根据社会保障的预算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具体的供款方式和责任分工,取决于国家体制和宪法的规定。比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对社会保障支出都是采用预算拨款的事前支付方式。事后拨款是根据有关法律和社会协议的规定,当社会保障计划的待遇支付出现赤字的时候,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目前,中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就是采用这种补助形式。
由于雄厚的财政实力,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付占整个财政支出的20%—30%,其中又有一半左右用于养老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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