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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到底如何认定

2012-07-07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2年24期
关键词:儿媳妇婚姻法产权

夫妻共有财产到底如何认定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将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 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Q1:王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9年9月购入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在银行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本人所有。2011年5月,本人与妻子小辛领取了结婚登记证,婚后仍由本人归还房屋贷款,现本人与妻子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我的妻子要求获得上述房产所对应市场价格的一半。我想咨询一下,我妻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我们这种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

此外,我还想向王律师咨询一下,听说婚前买的房,只要婚姻存续一定时间(一般说是八年),就自动转成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到底有没有这种规定。谢谢!

求助人:小岑

A:小岑,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对于双方财产的分割,一般而言,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割或补偿有约定的,按照彼此已达成的约定办理。若小岑你同意你妻子的要求,给予上述房产所对应市场价格的一半作为对她的补偿,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若双方协议不成,诉至法院的话,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人民法院一般将该房产判归房产的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小岑的名下,对于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小岑独自承担。

根据小岑的介绍,婚后该房屋的贷款仍由小岑支付,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所约定的前提下,仍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的小岑对妻子进行补偿。法院补偿的标准一般为: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部分贷款所相对应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为限,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其次,关于婚前购房,且房屋的产权仅为购房人的前提下,只要婚姻存续八年,就自动转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也经常有人向我咨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时间的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述说法是不正确的。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务运作、房地产、国有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纠纷处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在房地产方面,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直至商品房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作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王栋律师负责了十多个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区各类房地产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为上海法治频道《热点》栏目的嘉宾及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评述,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24层 邮箱:dong.wang@dachenglaw.com 电话:(86 21)5878 5888

Q2:王律师,您好!

我的儿子和儿媳妇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与我和老伴同住,但由于我们与儿子儿媳的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出现矛盾。现在我和亲家商量,同意共同出资给孩子们买一套房,让他们小夫妻俩独立生活。但对方要求在产证上只写我儿媳妇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该房产是属于他们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儿媳妇的个人财产?谢谢。

求助人: 徐先生

A:徐老先生,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若婚后由你的亲家一方出资为你儿媳妇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你儿媳妇名下的,视为你亲家对于你儿媳妇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你儿媳妇的个人财产。

但若按照您的介绍,是由你们两家老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除你们两家对该房产有约定(例如,该房产确定归谁所有)外,该房产无论登记在你儿子名下还是你儿媳妇名下,该房产均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本律师建议徐老先生在支付购房款时,最好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收条等能证明由您支付购房款的付款凭证。

Q3:王律师,您好!

我和我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并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权利人仅写了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他未经我允许擅自将该房屋卖予他人,并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撤销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回该房屋?

求助人:李女士

A:李女士,你好!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若该购房人并不知道该房屋是你和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且已经支付了该房产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你再向法院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你丈夫擅自处分你们共同共有房屋造成你损失的,离婚时你可以向你丈夫请求赔偿,该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若你丈夫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你也可以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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