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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检察视角

2012-07-07朱云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风云 2012年24期
关键词:静安区犯罪案件检察

文/朱云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论坛】

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检察视角

文/朱云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给相应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法治保障者,检察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强化网络犯罪的专业化打击

纵观互联网发展史不难发现,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信息自由的同时,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犯罪的日益抬头,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如今,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随着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递进上升趋势。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网络犯罪审查批捕案件387件,涉案903人,其中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案件共381件,涉案889人。早在1999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修改证券交易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之后又相继办理了非法入侵他人股票账户故意毁坏财物、利用UNIX操作平台实施贪污等一系列上海市首例案件。而现在,“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每两年翻一番”, 网络犯罪从早期的个案到现在具有普遍性的一类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空间广泛化、行为隐蔽化等特点,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给现实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仅今年以来就办理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34件59人。网络犯罪这种高发势态及其巨大的危害性,使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形势更为迫切。但是网络犯罪的专业性,特别是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给检察机关出了不少的难题。而对于一些伴随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的定性,也让检察机关颇为挠头。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引入“类案专办”的办案模式,着力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熟悉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知识的检察人员,组成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针对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将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根据作案手法、犯罪特点和法律适用,分为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公司企业网上管理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别,明确每一类案件的审查方向和重点,以此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质量。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将确定“人”、查清“事”和评估“物”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审查IP地址、账号等,确定犯罪嫌疑人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坚持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加大证据的审核力度,还原案发过程,特别是结合学习贯彻新刑诉法,加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注重科学计算游戏装备、游戏币、点卡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确定其权利归属。

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研究小组。通过“请进来”,定期邀请专家开展网络专业技术培训、分析网络犯罪,掌握网络犯罪的特征,熟悉犯罪手法、网络术语等。坚持“信息互通”的协作模式,加强与公安、法院、文化、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讨,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弥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漏洞

网络虚拟社会也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防止网络道德弱化、违法犯罪等现象,保证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条不紊。犯罪是社会管理漏洞最为严重的表现方式,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不足。由于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只有了解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规律,才能反思已有的社会管理之不足,进而探寻科学的应对之策。检察机关应当对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对办案中发现的一类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深入案发单位实地调研,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应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涉案单位、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打击犯罪只是检察机关的手段之一,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一些不易发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以刑事案件的形式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应当从中捕捉社会管理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静安作为中心城区,是许多跨国企业总部的所在地,也是高端商业商务的集聚区。经济、商业、文化等各方面,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依赖性比较强。不少商务楼宇和企业,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日常的交易和沟通。高智能、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引发了虚拟办公管理、网上交易账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针对发现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检察职能。今年上半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制发了多份检察建议,如在办理一起利用网络银行漏洞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该银行在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故及时向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引起银行方面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具体改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机关可以法律修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在相关法律、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相关法律缺位、不足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解释建议;还可以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同级人大反映,并以此为基础参与人大立法工程,完善行政法规、刑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制约。

另外,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政策形成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根据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网络虚拟社会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相关情况,为党委、政府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稳定提供参考,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与品质。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网络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新工具一样,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工具,网络同样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便利工具。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为人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交空间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的犯罪工具,钓鱼网站更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他人财产的常见方式。

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同时利用微博、QQ等新兴网络媒体平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总结网络犯罪的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等,提醒民众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如通过微博发布利用社交网站、社交工具等进行诈骗、盗窃的一类案件,并揭示犯罪的手段等,向民众宣传防范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加强虚拟社会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检察长做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网上在线解答等方式,拓宽检民互动交流的渠道,教育示范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虚拟社会的言行自由,引导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网络言行的道德水平。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依法守法,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了门户网站建设,并注册了检察官方微博,多渠道拓宽法律宣传的途径。截至目前,静安检察官方微博已累计发布信息1500余条,“粉丝”共计6万余人,被网友转发和评论共计3000余次,在线回答、解决各类问题20余件,架起了检民联系的桥梁。

从近年来司法机关的网络实践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不简单等同于应对网络舆情和处置涉法谣言,其核心应当是追求虚拟网络空间的秩序价值和理性诉求,实现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微博作为检察机关与网民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多发布民众关切的内容,也可以就民众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适度阐释与回应,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合理引导网民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回复微博评论,释疑网民反映的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语言的亲和力与感染力,拉近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利用微博提供群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的便利通道,积极采用投票、问卷、评论等多种方式听取民意,主动吸纳网络民意,并定期进行梳理、分类和转化,为促进检察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总之,网络不能成为“超越法律与道德的纯自由世界”,没有监管的自由,人人都可能被互联网“绑架”,成为信息过度自由下的牺牲品。打击网络犯罪已成为国际趋势,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也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长久发展,更是检察机关对民众的责任所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举。

(感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期策划的支持)

编辑:靳伟华 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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