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超职能任职问题的探讨
2012-06-07上海金山海事处潘遵健沈友明
世界海运 2012年1期
上海金山海事处 潘遵健 沈友明
船员超职能任职问题的探讨
上海金山海事处 潘遵健 沈友明
从提高中国船舶安全配员水平的角度出发,论述船员职能的认定,分析船员超越职能任职的严重危害性,并结合现场实践,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要求及技巧进行提炼,并针对性提出完善中国船舶安全配员制度的建议。
安全配员;船员职能;超职能;任职
一、前 言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海洋环境清洁的根本保障。近30年来,随着船舶应用技术的改进,特别是驾驶台、机舱控制技术的更新,船舶的配员呈持续下降趋势。这一趋势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同时提高了航运企业效益,也带来了船员超负荷工作、睡眠不足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高速化以及ISM规则、ISPS规则的实施,船员除完成航行值班外,还要满足其他繁重的安全与防污染操作[1]。越来越多的工作被分派到越来越少的船员身上,相当数量的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由值班人员不足或值班船员过度疲劳导致船员过失与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海事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船舶为解决船员疲劳问题,满足船舶的正常运营,聘用值班水手或只取得船员考试合格证(白皮书)而未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实习生实际担任驾驶员,独立从事航行值班、货物装卸、航线设定、无线电设备使用和维护以及救生、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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