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2-05-23南京大学南京210093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2年6期
□杨 阳 [南京大学 南京 210093]
一、我国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主要包括: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2)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3)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4)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济的人员,如特殊人员救济等。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本着“低标准起步"的原则,低保对象一般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乡镇政府再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各自的标准,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也有些地方是由县(市)政府统一制定低保标准,各乡镇政府根据这一标准统一实行[1]。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2年在山西省阳泉市初创,至今已历时20年多,大致可分为如表1所示的几个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