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2012-04-29佟林,佟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15期

佟林,佟楠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频繁出现。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对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救济,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在此趋势之下,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立法依据;侵害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234-02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各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债及债权的概念和制度,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广泛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在立法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中并没有债及债权的概念,因此在英美法上不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法,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称为“妨害(干涉)合同权利或合同关系”。美国《侵权法重述(二)》第766条“第三人故意干涉合同履行”中规定:“任何人故意并且不正当地引诱他人违约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造成他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婚姻契约除外。”中国大陆学者做出了学理上的定义,王利明将其定义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意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杨立新认为,“债权侵害行为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民商法学大辞书》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词条的解释是:“第三人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故意妨碍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