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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车险中“无责免赔”条款

2012-04-29陈虹

时代金融 2012年21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

【摘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商业车险合同时,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无责免赔条款。然而在近几年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拒赔却引发了社会的质疑,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本文试图从无责免赔条款的内容,以及司法判定的角度来探讨无责免赔条款的法力效力的认定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商业车险无责免赔司法效力合理性

一、无责免赔条款的含义

引起社会各界争议的“无责免赔”条款主要是指在商业车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车辆损失险)中规定的条款。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

二、无责免赔条款的有效性

关于无责免赔条款是否是保险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存在争议。法学界普遍持以下观点而判断“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首先,免责条款的制定背离了法律的价值倡导。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这与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相背离。所以,出于尊重正义的基本价值,应当判处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其次,投保人交纳保费,便是为了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的保障。然而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却以无责免赔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属于其应承担义务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从事故责任方获得补偿,则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无法获得补偿,有违投保人订阅合同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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