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期权式合同的自我履约机制研究
2012-04-29彭展石岿然
湖北农业科学 2012年20期
彭展 石岿然



摘要:以期权式合同为分析对象,考察它的基本特点与效果。结果表明,企业与农户签订具有这种期权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而企业通过收取期权费也使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有了一定的补偿,契约双方能够初步形成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但是,期权式合同的履行有赖于企业作出可置信承诺,即对农户进行专用性投资,由此使签约双方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履约机制。
关键词:期权式合同;可置信承诺;专用性投资;自我履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0-4671-06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上,采用合同制协议仍然是目前最主要的合作方式。虽然其比例有所下降(1996年为70.80%,1998年为55.68%,2000年为49.00%)[1],但农户通过合同制的协议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以及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不利影响,使其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农民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农产品生产,可以使其生产结构更加适应农产品市场的需求,从而有效地缓解农产品的供需矛盾,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并有利于提高市场化程度。
然而在整个合同制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较低的履约率始终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相关统计,1998年在16 948个实行合同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有高达38%的龙头企业取消了对农产品收购实行保护价的承诺。还有数据表明,2000年全国农业合同的兑现率还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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