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语境下的规则冲突与冲突规则
2012-04-29梅傲
现代法学 2012年4期
梅傲

摘 要:“人本相同”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普世价值,但事实上的“人本不同”造成了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的冲突。“人本”语境下的冲突法应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重视人的发展,以促进全球范围内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人本”思想为价值导向,多采双边冲突规则,坚持内外法律平行,注重冲突法的实质正义,平等保护内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国际民商事秩序保驾护航。
ス丶词:规则冲突;冲突规则;“以人为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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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13オ
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143-08
おお
在私法理念中,每个人都应得到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利皆应得到同等保护,这样才能构建“人本相同”的私法秩序。但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存在差异,又形成了“人本不同”的私法冲突。这看似矛盾的二者造成了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冲突,正是这种规则的冲突促成了冲突规则的诞生。那么,冲突规则究竟该以何为基础?立法理念又以何为基石?是以判决的一致性为基础,抑或是以协调国家间的主权利益为基石?传统冲突法强调空间上的最优解决,而忽略案件结果的实质正义[1]。“人本”语境下的冲突法应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保护人的民事权利,关怀人的情感需求,维护人的价值理念,促进人的文明交往,顺应人的发展轨迹,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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