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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

2012-04-29李俊峰

现代法学 2012年4期

摘 要:交易不成损害应被视为垄断民事损害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该种损害提供赔偿救济,符合法律原则和损害赔偿法理论。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赔偿和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却缺乏定论与共识。建立以“转换成本”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可简化交易不成损害可赔偿性的判断与计算过程,增强此类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我国未来出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文件,宜对交易不成损害的可赔偿性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ス丶词:反垄断;交易不成;损害赔偿;转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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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4.11オ

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117-13

一、问题的提出

垄断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上可以抽象归纳为一个相同的关系模型:主体A是参与某种标的(此处的“标的”泛指市场交易行为指向的对象,可以是产品、服务,也可以是任何有市场投资、交换价值的权益。)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主体B实施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使得A所面对的交易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此类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往往也是相似的,即:在反垄断法的意义上,A是否因B的行为遭受损害,以及A是否有权要求B给予损害赔偿。

在上述关系模型中,一类典型的情形是:如果交易条件的恶化程度对A而言尚可容忍,例如,虽然交易标的的价格从竞争价格水平升至垄断价格水平,但A是一个“财力雄厚”的购买者,仍然有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那么,尽管不期而至的提价可能令A心怀不满,但A依旧会购买该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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