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
——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的反思
2012-04-13陈金钊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法学研究
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
——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的反思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法律的规则、程序和权威构成了人们思考法治的基本形式。法律的抽象性、形式性意义等构造了意义稳定的法律世界,使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如果人们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就有了接近法治的思路。根据法律的思考引发了对法治功能的很多想象,展现了法律的无限魅力。然而,一般性的法律毕竟要遭遇案件,在法律形式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一般正义的诉求,很可能与个别正义、案件的情境因素等会出现一些不吻合之处,再加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法律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因而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协调。但这绝不是否定形式法治的理由,两个效果以及实质与形式法治的统一论,属于法哲学认识论层面的问题,不可能把它当成方法来解决法治的难题,那样只能带来司法的混乱以及法治的危机。
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法律方法论;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下简称统一论)作为司法政策,直接目的是想用社会效果或者统一论来解决机械司法的问题。然而,在统一论指导下的思维活动中,法律被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异化了。同时,这种司法政策直接牵涉到,在社会主义法律形成体系以后,该如何对待法律的问题:究竟是要在司法中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作用,还是要在社会关系中消解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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