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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有闻必录”新闻观成因考

2012-04-13郑苏文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郑苏文

(武夷学院 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有闻必录”作为中国近代新闻界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为社会各界所熟知。著名新闻学家宁树藩教授将“有闻必录”定义为:“所谓‘有闻必录’,乃是当时处理新闻真实性问题的一种原则,它的含义可概括如下:只要是听到有人讲过的事实,报纸就可以报道,至于真伪如何,报馆不负责任”①宁树藩:《“有闻必录”考》,《新闻与传播研究》1986年第1 期,第98 页。。“有闻必录”在近代报刊的应用中,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效力:一方面,它被认为是办报人的一种不容侵犯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成为办报人对所刊新闻不负责任的一种遁词。本文主要就“有闻必录”在近代中国的使用情况及产生原因进行探析。

一、“有闻必录”在近代报刊中的使用情况

19世纪70年代,上海出现了影响很大的中文报刊《申报》和《万国公报》,其中《申报》于1872年由英商美查创办,是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报纸。清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九(1874年2月25日),《申报》刊载了一篇题为《驳香港西报论〈申报〉》的文章。文中谈到《申报》在刊登用“聊斋”笔法写的一些荒诞怪异新闻时,辩解说:“本馆所述此等事件,系得之传闻。并非果以为信也。采集人言,搜集众说,遇有奇迹异谈,但使事有可取,为之登录,如古之《夷坚志》、《太干广泛》等书所载,篾火读之,举为谈助。”②《驳香港西报论》,《申报》1874年第2 期,第25 页。从《申报》的这份报道来看,此时该报对于新闻报道需要真实性的理解,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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