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主义理论探析
2012-04-13陈帅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家
陈 帅
(湖南工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湖南 衡阳 421002)
一 、合作主义概念及其分类
中国学术界对合作主义研究始于民国时期,但那时学者们研究的合作主义,和现在与福利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合作主义有着明显的区别。人们常把这个时期的合作主义称为“新合作主义”,国外对新合作主义的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到了70、80年代则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各个福利国家都有专门的学者进行研究,其他国家的学者也都有针对各自文化特点的不同理解。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集中在90年代。
(一)“合作主义”概念
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被翻译成“社团主义”、“组合主义”。美国学者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体系。其中,利益集团是构成该体系的基本单位,它们数量有限,按照功能差异分门别类。它们有等级高下之别,但互不竞争。如果它们在选择领袖、提出要求和寻求支持时遵从国家的意志,那么作为交换条件,它们将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可,并且在利益集团的自我空间中享有垄断权。”他把法团主义看作一种利益调解体系,这种意义上的利益调解体系表明利益组织或者利益集团并不仅仅具有代表其成员利益的功能,而且还行使着对其成员调解的功能。[1]
合作主义在现代更多地被认为是“三方伙伴主义”,它是现代社会中为缓解劳资冲突而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国家、资本、劳工的利益调和的解决方式,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通过不同利益组织之间的协商形成制度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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