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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 行) 六大特色探析

2012-04-1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102488代丽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6期
关键词:药品分析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102488)代丽

1 简介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2011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分为总则、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办理、投诉举报跟踪督促、投诉举报分析处理、附则,共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六大特色

《办法》对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投诉举报工作的受理情形、投诉举报的分类办理以及投诉举报跟踪督促和投诉举报分析处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投诉举报工作的可操作性,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2.1 完善了投诉举报的途径 《办法》第六条规定,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2.2 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①统一受理投诉举报;②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③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④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⑤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⑥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2.3 明确了投诉举报应予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予受理:①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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