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我国船员英语考试新大纲修订的影响
2012-04-13罗卫华王燕宁
航海教育研究 2012年4期
罗卫华,王燕宁
(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四大公约之一,STCW公约自1984年4月28日生效以来,对统一各缔约国船员培训、发证、值班最低标准,促进海员素质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特别是全球海员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均起到积极的作用。该公约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6年经过数次修正[1]。2010年6月25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由国际海事组织(IMO)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审议通过。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过渡期确定为5年。此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对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海事英语作为航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以此为契机,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改革与提升。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海事英语培训提出更高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一贯不主张制定一个全新的公约,因此,修订仅针对附件部分,且并非大刀阔斧。值得一提的是,公约进一步确认了“英语”作为国际船员工作语言的地位,其中提及对船员船上有效沟通适任能力的要求多达18处,也进而对海事英语培训和教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1]
从加强有效沟通的角度,在规则I/14中增加了第1.7款——公司确保任何时候其船上能够进行满足SOLAS第V章规则14-3、4款规定的“有效的口语沟通”;与此同时,在第B-I/12节关于模拟器的使用指导中,增加了“真实地模拟船岸之间的船舶交通管理(VTS)通信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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