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的任务: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2012-04-13王东海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东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5)
不可能的任务: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王东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经历了艰难的历程,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进步意义不容置疑。但是,对于当下的我国来说,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注定要成为“不可能的任务”。一方面,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缺乏重个人、重保护、重程序的文化观念土壤,高发的犯罪态势所催生的维稳现状给侦查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规范规定本身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侦查机关不可能自我排除,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又无法落到实处,这也成为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严重障碍。当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随着社会文化形态的转型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该制度必将成为一朵奇葩绽放在我国刑事法领域。
不可能的任务;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一、历史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轨迹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舶来品,并非我国刑事法律本身所固有。该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United States)中应运而生,并在美国得以正式确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只是简单规定了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即96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①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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