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
2012-04-12陈世如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陈世如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为了改善农村金融的局面,大力扶持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发展,为“三农”服务,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这个势头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新型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却没有那么理想。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其法律监管问题开始凸显,相比其他国家,在实践中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监管的内容不合理,监管的处罚权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显现。鉴于此,本文拟对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金融服务以来其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系统探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问题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个无区别于普通公司的企业吗?这就涉及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界定。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若小额贷款公司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由内部治理结构监事会对公司内部监管即可,外部的金融监管就无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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