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价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2-04-12杨海鸿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杨 海 鸿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2],铁道部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编写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3]。补充文本规定铁路建设承包模式有三种:单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总价承包合同。为了控制投资和方便建设方管理等原因,铁路建设项目目前以总价承包合同为主,其他两种合同承包模式为辅。总价承包的精髓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关图纸进行报价,报价中含有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的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虽然铁道部的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在一些专用条款的内容上过多地维护和体现了发包人或建设方的利益,把一些本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及在资金管理和变更索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转嫁给了施工方,造成的结果就是目前铁路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现象普遍,资金周转困难,部分项目出现严重亏损。认真组织研究和分析合同条款,而不是被动执行合同,对建筑企业提高合同执行效果,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有诸多好处。
一、铁路总价承包合同存在的主要不合理条款
(一)履约担保的提供不能体现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范本“专用条款”4.2“履约担保”[3]中规定:承包人除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另需提供现金担保,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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