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目的理论之反思
2012-04-12李永清杨忠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李永清,杨忠玉
(湖南司法警察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侦查目的理论之反思
李永清,杨忠玉
(湖南司法警察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当前就侦查目的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侦查直接目的观、侦查程序目的观和动态平衡观。对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侦查程序目的观中的三种学说,即“审判准备说”、“公诉准备说”以及“侦查独立说”。通过反思不难发现,这些理论所存在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司法改革的有序进行。
侦查目的;侦查直接目的;侦查程序目的;动态平衡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审议通过。作为刑事法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也不能在这次刑事法修订的过程中“独善其身”。探究侦查改革自然离不开对侦查目的理论的研究。当前侦查目的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侦查直接目的观、侦查程序目的观和动态平衡观。侦查实践使这几种学说的内在不足逐渐凸显。
一、侦查直接目的观及评析
(一)侦查直接目的观概述
瞿丰教授在《侦查论》中将侦查目的划分为三个层次,依次为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在论述侦查直接目的时,瞿丰教授指出该部分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1]任惠华教授如此叙述:“侦查的基本任务就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犯罪事实,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廉洁,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