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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运用利弊及对策分析

2016-12-26马玥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6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保障人权完善措施

马玥

摘 要:技术侦查措施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依法使用,就有可能使得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相对立。集中论述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利弊情况以及完善措施。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的影响为重点论述技术侦查措施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从必要性、预防性、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三个方面阐述技术侦查措施的价值;最后从不同角度分析完善技术侦查措施有效保障人权的措施。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保障人权;利弊分析;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6.096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措施使得侦查机关的能力更强,效率也更高;相对而言,法律给予被侦查人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极为匮乏,从而导致公民的权益的保护变得岌岌可危。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平衡技术侦查措施中对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尤为重要。

1 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负面影响

侦查权是国家暴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由于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围绕着查明犯罪行为、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目的来实施的,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与此种目的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就不可避免的给公民行使权利造成影响。

1.1 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

“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是指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获知案件的有关信息,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以及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的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则对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知情权是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的。首先,知情权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次,知情权有利于保证和监督案件得以公正判决。

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案件的过程都是保密的,表面上看来,技术侦查措施与公民的知情权处于对立的立场,但是事实上,可以通过法律确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增强公民知情权,来缓解这种表面上的冲突。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即从法律条文上看,侦查机关没有向被侦查人员告知其享有权利的义务,在侦查结束后也无需向侦查相对人告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原因,侦查相对人的知情权完全没有受到保护。基于此,侦查相对人就与侦查机关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对抗地位,侦查相对人缺乏知情的途径,对于权益的保护变得更加脆弱也可想而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法中只单方赋予侦查机关更加强大的侦查权利,而没有增加公民的权利,法律如此规定不但不能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而且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1.2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影响

根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要以必要性原则为前提,只有普通的侦查措施无法达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目的的时候,才考虑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民有权决定其个人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但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否公之于众却由不得公民自身决定,通常是在完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信息就已经暴露了。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案件收集信息时,所收集的信息既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也包括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比如所收集的信息会涉及公民的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等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因为侦查机关的疏忽而公之于众,就不可避免的对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1.3 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

在我国,学者们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笔者在此也赞同这个观点。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在宪法中并没有确立隐私权,但我国关于隐私的保护在立法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了对于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这些立法都体现了我国通过法律这一途径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技术侦查措施在运用过程中为了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必然会在某些情况下与公民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甚至使二者出现对立的情形。侦查部门运用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秘拍秘录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时,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个人生活隐私受到侵害。例如,公民的私人秘密大多数都存在于公民之间的谈话以及通讯过程中,而且秘密录音持续时间长、使用的范围广,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在公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公民之间的谈话等进项监听时,必然会对公民个人生活隐私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

2 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价值体现

没有价值上的冲突就不存在价值上的平衡,价值冲突是价值平衡的前提。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打击犯罪为技术侦查措施的目的。可以说打击犯罪与公民权利保障的积极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尽管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会对人权的保障产生影响,但是其固有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2.1 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追求公正和效率既是公民所期待的也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办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尤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特殊犯罪,公正对于能否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决定性作用,效率对于能否快速侦破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公正可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效率则保证诉讼程序的经济价值。

2.2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预防性功能

普通的侦查措施,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后进行的;基于技术侦查措施侦查顺序的顺向性,不同于普通的侦查方式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后才开始进行侦查的,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案件时是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同步进行的,因此,往往一些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或是实施阶段就被侦破,这对于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侦查措施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特点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而言其价值也尤为重要。

2.3 技术侦查措施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

在技术发达、信息化普及的今天,犯罪人员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所运用的犯罪手段趋于高科技,犯罪行为趋于隐秘,各种新型的犯罪方式席卷而来,如果继续运用传统的侦查措施与不断变化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话,那无疑将是鸡蛋碰石头,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不发侵害更是无从谈起。只有运用可以与新型犯罪可以抗衡的技术侦查措施才能掌握犯罪行为,从而侦破案件,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以便将保障公民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

3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建议

为了保证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得到正确使用,切实有效保障人权,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而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3.1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中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了侦查人员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但是,对于具体的保密方式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通常会在实践中涉及到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难免会在实践中出现对于该条款运用不当的情况,甚至会使保密条款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细化保密条款,例如对侦查过程中所要获取公民个人材料的范围、方法,材料的保存方式、保存时间,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处罚原则,以及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救济措施、救济方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2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于“严格”的尺度缺乏细致的程序规定,这就会导致“严格”的程度因不同的机关或者不同的案件而有所不同,批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完善关于技术侦查措施审批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尽量避免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运用与理论不相符的情况。例如可以对审批机关、审批的方式、审批时间、审批所提交的文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果因情况紧急没有经过审批而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报请审批(法律也应当对于合理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的,那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机关应当停止侦查,若造成公民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为只有完善审批流程,才能够体现出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的合理与高效,才能保证侦查人权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3.3 制定侵权的救济规则

“无救济则无权利”,每一项权利遭受侵犯时都必须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本身也是一项权利,是实现权利的权利。制定公民因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对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积极的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因此为了避免某些对于公民权利不必要的侵犯,我们在制定诉讼内的救济机制同时,还要通过立法建立诉讼外的救济机制,制定补偿措施。

一方面是诉讼内的救济。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因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使得公民的信息被滥用,隐私权受到不必要的侵犯时,公民有权请求相关部门责令该侦查机关停止该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避免权力遭受更大程度上的损害,并有权请求相关机关予以赔偿;另外,如果权力仍然没有得到保护,公民可以向侦查机关进行申诉,从而使其权利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是诉讼外的救济。如果公民的权力因为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以相关人员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或者行政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基于此,本文认为,在制定救济规则的同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例如,增加因技术侦查措施的不当使用给公民造成损失的赔偿条款,详细规定赔偿的条件,具体情形,赔偿途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标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从而使得《国家赔偿法》在实践运用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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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屏.技术侦查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公安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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