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2012-04-12鲍晓晔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服务
鲍晓晔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鲍晓晔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志愿服务工作和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政府监管,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完善志愿者权益的契约保护制度;完善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完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
一、我国现有立法中有关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现有志愿服务立法概况。
自1993年底团中央发起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累计已有4.03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了超过8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1]截至2010年12月初,全国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范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超过了3124万人。[2]全国90%以上地(市、州、盟),80%以上的县(区、市)以及1968所高校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3]我国志愿服务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从2008年开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立法是相互促进的,志愿服务立法为志愿者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4]据笔者统计,目前,我国大陆已有31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和其他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我国各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名称,除山东省为“规定”,其他地区均为“条例”,除深圳市名为“志工服务条例”,其余都为“志愿服务条例”或“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有较多的省市在名称中使用了“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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