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原则视角中的民事法官庭审话语
2012-04-12夏丹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夏丹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目的原则视角中的民事法官庭审话语
夏丹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民事法官庭审中的言语行为是有目的的。法律人与社会人的双重身份是法官话语目的的产生基础,两种身份之间的紧张与融合,影响了目的的产生和表达。在民事庭审实践中,法官的目的表达主要通过程序性控制和实体性参与来实现。法官的目的表达状况,可以显示其身份认同状况。
民事法官;目的;身份
一、引言
廖美珍通过分析法庭审判提出,法官在法庭上的目的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合法判决。法官作为法庭机构的代表,他的话语目的对诉讼双方来说是中性的。但是,法官也与双方发生冲突,有实体上的原因,也有程序上的原因。[1](p375)廖美珍把哲学上的目的性原则应用于言语行为分析和研究,提出解释言语行为和言语活动的“目的原则”,指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说话就是表达目的,说话就是实践(实行)目的,说话就是实现目的。[2](p2)本文试图在廖美珍研究基础上,以目的原则为理论视角,研究民事审判中法官的目的及目的表达策略,力图揭示出法官的多元身份如何影响着法官的目的生成?法官在追求其作为法律人“居中裁判”的首要目的同时,其作为社会人的目的是否会体现?法官的目的表达一般通过哪些言语行为得以体现的?
二、身份决定话语目的
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一个健全的人拥有多重身份,不同身份按照重要性的差异以等级结构形式组织在一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