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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2012-04-09秦宗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程序

秦宗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秦宗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作为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很长时间内没有确立强制医疗的相关程序规定。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主要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送交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长时间剥夺,其后果与刑罚基本相同,通过行政性程序进行强制医疗在正当性上颇受非议,〔1〕参见陈刚、代敏:《我国精神病人管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同时,这种程序的合理性也存在诸多不足,如标准不明、抗辩权保障不足和抗外力干预能力差等。〔2〕姚岳绒:《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7期。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中增加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对现状不足的回应。它第一次在基本法中确立了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正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比较,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有其独特之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程序比较,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也有自己的特点,但作为初次确立的程序,现有规定还显得较为粗疏,一些规定的妥当性也有可检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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