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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

2012-04-09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王 戬(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

王 戬(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法第159条调整为第192条,并新增了第2款和第4款内容,增加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常被理解为某一领域的专家(鉴定人以外)参与诉讼。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家”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证据种类、立场底线、具体程序设置等内容目前还存有不同的认知和理解。由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避免实践争议,防止在案件处理中产生混乱和冲突。

一、名称称谓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就其专业领域内的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但其参与诉讼的法律地位、其具体的名称称谓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对此,理论和实务部门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应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有观点认为应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也有对二者进行混用或通用的。

综观现行法律适用,首次谈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问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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