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补强规则实证分析
2012-04-09刘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刘 浪
自白补强规则实证分析
刘 浪****
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三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
自白补强规则 补强范围 补强程度 共犯口供补强
自白补强规则,也称口供补强规则,是指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能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6条确立了自白补强规则。该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以相关条文对此规则予以细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