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吓损害、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
2012-04-09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
惊吓损害、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
——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
侵权法是发展最快的民法部门,也是民法教义学最难穿越的领域。这是因为:其一,侵权损害赔偿是法定之债,立法者必须依据公正等自然法理念,将其纳入环环相扣、首尾呼应的概念——规则体系,这对立法者的理性不啻为巨大挑战;其二,侵权法涉及无法财产化、市场化的人身利益,故很难如合同法一般,依据纯粹“经济规律”自如地设定规则,它还必须纳入诸多价值,这就有可能使法教义学的演绎与推理难以进行,无法按照数学逻辑构造其内容。因此,民法教义学面临的新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将侵权法的新规则纳入传统体系。
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从“林玉暖案”涉及的“第三人惊吓损害”出发,以奥地利与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探讨惊吓损害尤其是第三人惊吓损害的一般理论。这既关涉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赔偿范围,也关涉身份关系的侵权法定位。二是展示法教义学如何利用既有理论框架,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尤其是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价值”(如限制责任扩张与权利保护)与“教义”的兼容。
一、“惊吓损害”的理论界定
侵权法理论对“惊吓损害”(Schockschäden)的界定,通常从第三人惊吓损害入手。较通行的定义是:“因目击或嗣后闻知损害事故发生的事实,受刺激而导致精神崩溃或休克等情形所遭受的损害。”〔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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