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
2012-04-09艾永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艾永明
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
艾永明*
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
官员问责 秦律 循名责实 问责认定 问责处理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健全的政府问责制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内涵和性质上分析,政府问责与官员问责具有很大的区别;有政府问责必有官员问责,而有官员问责不一定有政府问责。但是,官员问责是政府问责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制约,中国古代只有官员问责而无政府问责。但是,研究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制度,对于我们今天认识和建立完善的政府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早在2500年前,秦奉行全面的以法治国思想,对官员问责尤为重视,其规范和制度十分健全,在中国历代王朝中较有代表意义,本文试对秦的官员问责制作一简略的探讨和分析。
一、秦代建立官员问责制的主要理论
秦以法家理论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法家对于吏治有全面和独到的见解和论述,其中对构建官员问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原则作了清楚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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